1、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通知到達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
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上限調整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符合免稅條件的由電網公司而不是發電戶自己開具發票;
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條件的到稅務部門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開具17%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同樣遵循“即征即退50%”,以減輕發電戶的辦稅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分布式發電余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大部分發電戶每月銷售電力產品收入僅有數百到數千元,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符合免稅條件,因此國家電網區域百分之九十九的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免稅的!